围填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本原则适用于围填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陆上建设项目所属行业已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从其规定;未发布的行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条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海洋生态红线、水/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控要求,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项目不在因地方政府近岸海域水质々考核不达标而被生态环境部限制审批的范围内。符合国家围填海管控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海洋产业发展政策等要求。
第三条项目选址、施工布置等不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生态保护红线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禁止占用的区域,避让珊ξ 瑚礁、红树林、海草床←等重要生态系统。
第四条项目平面设计应卐优先采用人工岛、多突堤、区块组团等方式布局,减少占用岸线资源,保护海岸地形地貌原始性和多】样性。严格控◆制沿岸平推、裁弯取直、连岛等方式的围填海№,鼓励采用透水构筑物、浮式平台等环境影响较小的用海方式。
在项目平面优化后,对岸线、潮流、波浪、海湾纳潮量及水交换能╳力、海床冲淤环境、海水水质、沉积物、海洋生物及其生境、海洋生态系统等影响应得到缓解,项目所在海域的水√文动力与冲淤环境以及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不会发√生明显变化。
第五条围填海材料应♀符合围填海工程填充物质成分限值、有关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
第六条项目应按照“避让、减缓、修复、补偿”原则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对珍稀濒危物种、鱼类等水生生物的洄游通道及“三场”等重要生境、物种多样性及资源量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提■出控制围填海规模、优化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合理∮安排工期、生境修复、增殖放流等生态保护措施。项目对区域生态系统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有针对性制定保护修复措施,如:科学设计生态廊道、形成陆域后建设生态景观、建设生态化岸线、湿地和水系等。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项目对Ψ海洋生物及其重要生境、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应得到缓解和控制,不会造成珍稀濒危或重要经济海洋生物在相关海域消失,不会对生态系统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七条项目⊙清基筑堤、海中取土(砂)、吹填溢流、爆破挤淤等作业对水质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提出优化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等控制措施。针对施工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等污染物,应依法依规提出分类储存、排放或转移处置的措施。项目设置排污口的,应提出优化比选方案。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施工@ 作业对海水水质的影响应得到有效控制,船舶污染物得到妥善处置,排放、回用或综合利用符合相关标准,排污口设置符合相关要求。
第八条项目施工布置环境♀合理可行,对临时施工场ζ地等应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和生态恢复等措施,对施工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固体废物、大气、噪声等应提出污染防治或处置措施。
第九条针对项目施工船舶事故性溢∞油等环境↘风险,应提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建立合理的〇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的要求。
第十条按照相关技术导则和规定要』求,根据项目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特点,制定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计划,明确监测站位、因子、频次等↙要求,提出根据监测评估结果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要求。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和相关规定,提出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专项设计、科学研究、环境管理、环境影响后评价等要求。
第十一条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深入论证,明确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投资估算、时间节点、预期效果,确保其科学有效、安全可行、绿色协调。
第十二条对于历史遗留围填海项目应开展海洋生态环境回顾性评价,并提出针对性的生态补偿、生态修复等措施。第十三条按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十四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