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空气监测点位变更█浓度偏差的计算问题的回复
2021-08-09
来信: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HJ664-2013)附录B要求,变更后♀城市点与原城市点位平均浓度偏↑差应小于15%,规范中并没有平均浓度偏差计算公式。对于这个偏差的理解,第一种理解为衡量变更后城市点〖对两个站点平均值的偏离程度,计算◣公式为(变更后城市点检测▼值-两个点位平均∑ 值)/两个●点位平均值*100%;第二种理解为把原点位作为真值,衡量变更后城市点偏⊙离真值的大小,计算『公式为(变更后城市点检测值-原点位检测值)/原点位检测值*100%。这个应该是哪ㄨ种计算方式?
回复: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HJ664-2013)附录B要求“变更后城市点与原城市点位平均浓度偏差应ㄨ小于15%”,计算公式为@:(变更后城市点浓度均值-原点ぷ位浓度均值)/原点位浓度均值*100%。